专项活动 / 专项活动

荆门市废矿物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9-13 07:04:03


        为加强全市废矿物油规范化管理,保障环境安全,防止废矿物油无序回收利用或随意倾倒等可能引发的环境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矿物油的危废类别:HW08)及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7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或再利用,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为抓手,摸清我市废矿物油的管理现状,通过加大对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全市废矿物油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意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专项整治单位及责任分工
        市政府(环委会)统筹协调全市废矿物油专项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参加。各县(市、区)整治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环保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商务、工商等部门参加。
        市环保局:负责对这次废矿物油专项检查整治的组织工作和法律解释,提供全市工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废矿物油产生及回收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依法对产生废矿物油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管理,并依法责成产生废矿物油的企业将产生的废矿物油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处置,对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派专人全程参与这次全市废矿物油专项整治工作,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立案侦查。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已登记注册的全市机动车维修站产生废矿物油单位的基本情况,督促对汽车4S店维修厂、汽车维修店(摩托车维修店)等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油漆渣、废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和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的油类运输车辆在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规范化且纳入日常管理,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要在机动车维修行业中开展“绿色机动车维修站”活动,将环保守法作为汽修行业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全行业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危险废物管理知识,规范处置行为,完善收集网络,逐步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使全市汽修行业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控制,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预防。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加油站储罐清罐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和废矿物油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将其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在“双打”活动中收缴的假冒伪劣润滑油委托我市有处置资质的单位(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处置,并将废矿物油规范化管理纳入加油站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工商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和机械维修无照经营的查处。
三、专项整治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
四、专项整治重点对象
1、机动车维修站(汽车4S店、汽车维修店含农用机械、电动车、摩托车维修店)和机械维修店。
2、工矿企业废矿物油产生单位。
3、各加油站、燃气站。
4、非法回收利用废矿物油单位和个人。
5、有油罐运输车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3月1日- 3月15日
        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根据职能分工,对市直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回收利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回收利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并根据摸排情况填写《废矿物油产生利用单位一览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3月15日-11月31日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按照调查摸底名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及无证经营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跨市转移,确保环境安全。对发现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的事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确保环境安全。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办。
具体整治内容:
1、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督促工矿企业、汽车修理厂、汽车4S店、有油罐运输车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加油站、电动车摩托车(农用机械)维修店等废矿物油产生及回收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逐步将废矿物油申报登记纳入正常工作范畴,对逾期(3月31日之前)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
2、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工矿企业、汽车修理厂、汽车4S店、有油罐运输车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加油站、电动车摩托车(农用机械)维修店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记录台账。
3、建立规范的危废贮存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并安排专人管理。
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危废识别标志。
5、企业应建立突发危险废物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6、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从事废矿物油收集和综合利用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整治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针对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市环委会将组织人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到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取得实效。
2、广泛宣传,畅通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这次废矿物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动员学习,发放宣传资料,提高认识,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环保热线“12369”。
3、2017年3月20日前,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废矿物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调查统计填报的《废矿物油产生利用单位一览表》及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24-2339581,联系人:许新。QQ号2120841372,手机:13971838679
4、专项检查期间,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专项行动简报,通报各地检查情况。各地要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检查情况报表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5、2017年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 2016-2017 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6894号-1  技术支持:荆门鑫网